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中,审理部门要对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在实体方面除了审查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对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及其法律依据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以某外资房地产企业案件审理为例,对审理中的部分所得税实体问题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为稽查局)检查科于2009年7月结束对瀚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某外资房地产企业,从事别墅开发,以下简称为瀚江公司)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检查,并将出具的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组卷移交稽查局审理科进行审理。
瀚江公司(执行2006年版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董事会批准2008年度财务报告报出日为2009年4月20日,该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09年6月1日起,稽查局对其实施稽查。稽查人员通过账面检查发现:
1、该公司2008年12月12日,分别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525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37万元。
2、该公司2009年3月23日,调整2008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冲减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2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306万元。
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被告知该两项冲减收入与成本均为一房两售,房款尚未退还。稽查人员认为,既然房款尚未退还,就不应冲减收入和成本,该两项调整核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2万元(本案例分析忽略营业税等其他税费的调整),依25%企业所得税率,应查补企业所得税100.5万元。
审理发现的问题及分析
一、问题之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1、稽查人员提取的证据
(1)企业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2)作为原始凭证的企业财务人员签批单复印件;
(3)2008年度利润表。
其中:*9,2008年12月12日记账凭证记载内容为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525万;贷:其他应付款525万。借:开发产品 337万;贷:主营业务成本337万。”摘要为“某某((开发产品名称)房产2008年11月5日、20日重复销售,予以冲减11月20日销售收入。”第二,2009年3月23日,记账凭证的记载内容为账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0万;贷:其他应付款520万。借:开发产品306万;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3.5万;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3.5万。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60.5万;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5万(调整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略)“。摘要为”某某((开发产品名称)房产2008年11月27日、12月6日重复销售,予以冲减2008年12月6日销售收入。“以上原始凭证内容皆为财务经办人员要求冲减收入的请示,及财务部
稽查人员在修正后的稽查报告中阐述以上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调整金额及法律依据,并连同新取得的证据资料组卷再次提请审理,审理人员经审理同意了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依法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延伸的问题:本案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建议
(一)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的销售退回,新会计准则和875号文规定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即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在此,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因此上述房产一的销售退回若在2008年度内发生,则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若发生于自资产负债表日次日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期间内,在会计处理上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因此,上述房产二的销售退回,瀚江公司调整2008年度的财务报表是符合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原则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875号文是目前*10规范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方法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不再区分销售退回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上述房产二的销售退回,审理人员应注意该项目在会计与税法上存在差异,应作纳税调整。
(三)会计与税法衔接的建议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文件对该类问题曾经作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针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更进一步明确: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两个文件的适用环境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会计准则的企业,且规范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第3号)的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新税法实施后实体税法适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J55号)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而在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涉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务处理未进行规范,且涉及销售退回税务处理的*10文件875号文也未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进行特别的规范。
笔者认为,对于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税务处理问题,可参照45号文及29号文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文件进行规范,以解决此类问题。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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