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较多的鼓励低碳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企业节能减排,提高了碳技术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减少了纳税人进行环保、节能节水生产等低碳行为的税收成本,增加了投资收益,发挥了税收调控职能。但应该看到,部分优惠政策存在贯彻落实难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所得减免政策激励效应不显著。一是企业难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据笔者调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一般具有社会公益特征,其社会效应大于经济效应,项目实施收取的服务费一般不足以补偿其经营成本,通常需要政府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项目一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若自取得*9笔营业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则税收优惠难以真正兑现。二是部分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目前,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除此以外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这把城市污泥处理、城市废气处理等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排除在外,同时也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已投产的公共垃圾项目排除在税收优惠之外,这有悖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立法基本精神。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规定的设备过于具体、技术标准过细,难以满足技术进步的要求。不少企业技术人员反映,虽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于2008年,但多数专用设备采用的是2006年度的技术标准,企业实际购置的设备虽然在节能、节水性能上优于上述目录的规定,但由于不在目录中,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此外,企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建设需要专业施工企业完成,企业无法做到单独购置某一项符合税收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通常购置的是一整套生产线,其节能节水效果只能按照整个项目衡量。但是《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是具体的设备,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难度较大。
税收政策体系不够完善。一方面,税收激励政策体系不健全。现阶段,发展低碳经济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节能减排方面。但节能减排设施、设备的广泛使用离不开税收政策的积极引导。虽然现阶段具备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但因适用范围较窄,企业难以享受到普惠制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税收限制措施不健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行为,应给予必要的税收限制。但现行所得税政策大多数体现在激励方面,对高污染、高能耗等不符合低碳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和项目所得税限制措施较少,比如高污染企业超标准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这没有增加企业的排污成本。税收限制政策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税收扶持力度有待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是西方国家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国目前也在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因占用资金多、资金回收期长、融资渠道缺乏等问题,发展受到制约。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扶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但缺乏引导资金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倾斜的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应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所得税政策。
以“二三产”剥离为契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市场主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自身的节能减排产生的效益不能享受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他人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分得的收益才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因此,应该抓住“二三产”剥离有利契机,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成立节能服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同时,逐步面向市场提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培育壮大节能减排项目的市场实施主体;另一方面,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集团本身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企业的低碳发展。
完善项目所得减免税政策。一是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以及电力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9笔营业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自项目获利纳税年度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适用范围,将城市污泥处理、城市废气处理等项目纳入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三是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执行期满后,减计项目的应税收入。
完善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一是调整专用设备的认定办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专用设备的规定不可过于详细、具体,但可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是否符合目录的要求,可以由税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有关专家对照目录的规定,进行匿名鉴定。这一方面体现了政策的原则性,另一方面也体现政策的灵活性。二是改变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管理办法。考虑到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购置的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方法对专用设备进行所得税管理。
在完善税收激励政策的同时,制定较为完备的税收限制政策。一方面,对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实施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办法,鼓励企业提前收回节能减排设备的投资成本;对车辆使用频率较高的物流企业、公共交通公司允许其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对节能减排产品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另一方面,对企业超标准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不得税前扣除;降低不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产品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对企业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所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金融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收取的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二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各类财政补贴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S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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