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财政部于今年制定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下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下称金融企业)。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该办法。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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