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北京市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北京市地税局下发通知,明确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京地税营[2010]129号,下称规程)。该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下称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规程提到,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应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但注册资金需达到30万元(含)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含)以上;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规程同时提到,自开票纳税人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所应填写《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核表》(HY05),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清缴货运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空白处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HY06)专用章,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HY03)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没有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有偷税、抗税行为的;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使用货运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的范围和时间:主管税务所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下称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对当年新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下一年度进行年审。年审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纳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货运发票及税控装置管理情况。以下情况,按年审不合格处理: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HY08)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的,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纳税人。
规程还提到,对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一律按“交通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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