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日前,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对此,税务总局下发了《做好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下称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指出,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
补充通知要求,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补充通知最后强调,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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