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至M公司例行检查,小宗负责对几个小税种的检查。当小宗将对个人所得税检查完成的初步情况交给检查组长老蔡后,老蔡看到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了如下内容:“M公司为五位个人股东出资各购买了一栋小别墅,其中三位股东别墅的价款约为180万元,两位股东别墅的价款约为150万元,购进发票分别填写了五位股东的姓名,公司根据五张发票增加了840万元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根据规定,应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且已计提的房屋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再下面就是对补交的个人所得税和已计提房屋折旧进行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M公司也已在检查底稿上签字认可。看完这段内容后,老蔡想看一看具体情况,遂翻阅了后面的检查证据,发现小宗仅获取了购进五栋别墅的发票、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及付款转账支票的复印件等证据(均已加盖M公司的公章)。老蔡认为证据不足,请小宗继续获取证明股东身份的证据及公司为股东购房的决定,但小宗立马解释了两点:一是M公司在其会计凭证摘要栏中已注明“为股东购房”,这既是股东身份的证明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据;二是公司出钱购房的行为本身就是表示为股东购房的*4决定。听到这里,老蔡觉得小宗明显在推断证据并继而作出判断,遂决定亲自补充有关证据。
老蔡打开了M公司实收资本明细账页,但翻来覆去仅有三个明细账户,五个股东怎么只有三个明细账户呢?老蔡在纳闷的同时觉得很可能少了两张账页,但当把三个账户的余额相加后,发现与总账实收资本余额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完全一致,这更让老蔡困惑,遂询问M公司财务部经理,经理解释说,工商登记的是三位老股东,三位老股东分别转让了一部分股权给两位新股东,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五位股东之间有约定,两位新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所以,当三位老股东享受公司分配的房屋时,新股东也按照股权比例享受了相应的待遇。听到这里,老蔡请M公司补充提供如下资料:老股东转让股权给新股东的协议、新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权益的协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给股东购买房屋的决策性文件及购房合同、五套别墅的房屋产权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另外,还请公司围绕工商登记的出资人、出资额、股东之间股份转让的协议、股东权益约定及购买别墅的情况做了一个完整的书面说明。根据M公司提供的这些证据,再结合公司的账面处理情况,老蔡最终作出了新的判断,即从法律角度看,由于两位新股东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能确认具有合法的股东地位,因此,税务检查也不应按照其股东身份计征个人所得税。最终,检查组对M公司分配给两位新股东的房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了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得两位新股东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小宗按照M公司会计凭证摘要栏上记载的“为股东购房”就确认了五位的股东身份,继而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在日常检查实务中,小宗取证的情形很具有代表性,许多检查人员往往仅是把存在问题的会计处理凭证复印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有的不加盖公章)后作为检查证据,有的检查人员甚至对相关会计处理凭证的复印件都不获取,仅是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一些简单记录,然后根据记录直接做出检查结论。此类情况说明,一些检查人员不仅对检查证据很不重视,而且也不知道如何规范获取检查证据,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没有重视及没有规范获取检查证据而出了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都可能出现,上述案例中的两位新“股东”持有的股权实际上就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暗股”,另外还有一种较常见的股权形式——“干股”,尽管在企业内部认可这些股权,但由于“暗股”和“干股”都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而不具有合法地位,所以,小宗简单凭M公司在会计凭证上记载的五个字就确认了两位“暗股”股东的法律地位显然不妥。实际上,如果小宗能够及时获取老蔡请M公司补充提供的各有关资料可能就不会再简单确认两位“暗股”股东的法律地位,这说明对检查证据的获取不能简单化,不能凭推论,检查人员不仅要考虑获取的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存在的问题,即必须考虑证据的证明效率,而且还要考虑证据对证明问题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另外,还必须注意检查中经常出现的一大误区,即一些检查人员往往凭被检查单位对问题的认可作为认定问题的主要甚至是*10证据,还振振有词:人家都承认了还会有问题吗?实际上,对于税收问题的判断,被检查单位在多数情况下不如税务人员更专业,如上述案例中尽管M公司签字认可,但并不能证明小宗的处理就一定正确,而恰恰相反的是,可能正是由于M公司已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税负更高而故意爽快地签字了事,所以,检查人员对问题的处理必须依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被检查单位的认可只能在检查人员的判断之后。S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