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下称通知),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9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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