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0]20号,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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