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会有大余额长期(指跨年度或一年以上,下同)往来款项挂账,或者会出现往来业务异常频繁的情况,其中不乏存在诸多涉税问题。本文就结合案例来谈谈当前企业往来账户中,常见的一些涉税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仅供参考。
企业往来账户中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成因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来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或达到少缴税之目的,恐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在往来账户核算中,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如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08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72万元,贷记“其它应收款——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认真检查,有可能会漏查)。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它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经查实,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已构成偷税0.283万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的该规定,所以,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以涉嫌偷税”2.43万元(9.72×25%)论处。目前,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企业老板及供销人员对合法票证作用及意义认识不足。目前,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个点”之类的问题。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货物验收入库后,由于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入库单”和“领款单”,甚至以“估价”方式记账和结转成本,这也是造成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忽视。
2、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随意性。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各自为政,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再取得发票。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也易造成销货方“销售滞后”或偷漏税等涉税违法问题。
3、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向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对“往来款项”及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由于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很多企业往往就将“往来账户”当作人为调节申报纳税时间的“避风港”,甚至于从中暗做手脚从事偷漏税活动。
(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目前,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情况较为普遍。有些借贷款项长达一年以上或不定期。无论是何种形式和时间长短,其中很多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问题。
1、借入款项支付利息,借出款项无利息入账。如在2009年初经税务部门稽查发现,某竹制品企业于2007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850,00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它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127.10元。同时,该企业从借入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174,451.20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9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451.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57,568.90元(174,451.20×33%)。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57,568.90元,并处50%罚款,计28,784.45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同时,此类问题的存在,显然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目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向金融及非金融部门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和个人向企业借款等问题,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制订的更加原则性,企业“自主权”也更大,所以,此类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仍值得高度关注。
2、借入款项长期挂账,账面却无利息支付。从表面上看,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但其中隐藏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借入款项莫明其妙地长期挂账,在账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工借入款项,且长期挂账;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项,并长期挂账。无论那种情况,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情况。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往往会将“小金库”中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一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而企业账面却很少出现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业务。实际上,这往往也只是表面现象。据一些涉税案例揭示,有些企业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有些企业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向个人支付“利息”。如在税务稽查中曾发现,某企业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在“其它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51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用,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2007年支出费用108,200元,2008年支出费用112,300元。经进一步查证,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显然,该企业与李某已达成某种默契,“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对此,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征管法》相关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63,781元(108,200×33%=35,706元;112,300×25%=28,075元),并处50%罚款,计31,890.5元。事实上,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企业的所得税,而且李某也偷漏了个人所得税。
上述问题,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问题外,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
1、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以“无息”或“低息(指利息低于金融部门,下同)”出借给个人或其它企业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事实上,对企业此类业务在现行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中并不是很明确,如有向金融部门贷款的企业,是否可向个人或其它企业出借“无息”或“低息”款项,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向个人或其它企业出借款项时,其金融部门的贷款利息可全额税前扣除或不可在税前扣除等等,都不是很明确。上述“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的案例虽然进行了查处,但笔者认为,就现行税法及政策法规而言,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与引用税收政策之间,“紧密度”并不高,难免有些牵强附会之处。所以,查处此类案件,现行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等,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日常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通过往来账户借入或借出资金,以达到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案例并不少见。由于企业借入和借出款项情况十分复杂,要搞清楚资金来源、用途、利息结算等问题具有一定难度,所以,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往往只是掌握企业向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时,是否有合法凭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就很难进行深层次的征管。如“利息”以“费用”形式出现的案例,企业若将李某聘用为员工,那么,此类问题就很难被发现,至于企业的“小金库”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更是难以察觉。造成这一问题的客观原因,主要是企业经营业务中大量的现金交易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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