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国税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下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进行转发的同时,就有关问题提出若干补充意见(沪国税货[2010]27号)。
上海国税提到,对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最后时限为2010年6月底;逾期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自2010年7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2010年7月1日起,上海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各分局要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对超标企业实行分局、管理所及税收管理员三级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管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管理所和分局应在每月的16日,在征管系统“认定管理查阅”中查阅《超标认定情况表》,并对超标认定工作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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