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桂地税发[2010]19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桂地税发[2010]19号文件*9条规定,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