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源[2010]2号,下称通知),决定对该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到,对该市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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