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近日,北京市国地税联合下发了《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税务证明》的适用范围、《税务证明》的受理、《税务证明》的开具、《税务证明》的复核等工作的流程。明确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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