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下称通知),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
通知还指出,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通知最后提到,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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