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此次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该通知将“药品经销行业”列入了今年指令性检查的项目,因此,药品经销行业成为今年税务机关必查的行业。药品经销行业包括各类从事药品、药具、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这是一场税收专项检查,检查将涵盖整个药品经销企业,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如:新近开业的企业、近期已经全面检查过的企业等),其它所有药品经销企业都很难幸免于此次税务检查。因此,作为药品经销企业,不应当报有任何逃避检查的侥幸心理,而应当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即将面临的税收专项检查。
作为药品经销企业,要想在此次专项检查中尽量减少损失,首先应当了解自身行业主要存在的涉税问题;其次应当知道税务机关在查证有关问题时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了解税务机关是如何将有关涉税问题查出来的;然后要有的放矢地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正确处理好涉税问题,以便及时化解涉税风险,尽量减少此次专项检查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
药品经销业主要存在的涉税问题
根据历年来税务机关对药品经销企业进行检查的情况,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很多,归纳整理之后不难发现,最容易造成少计算、缴纳有关税金的问题,一般都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没有及时转出有关进项税金。药品经销企业经营的部分药品,需要严格的保存温度和湿度,稍不注意就可能会造成霉烂变质;另外对一些名贵药品,还时常会发生被盗的现象,而一些药品经销企业往往不能及时对这些问题进行涉税处理。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没有转出其中的进项税额。一些药品经销企业还存在兼营的行为,下属设立医院或诊所,这些随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视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计算转出其中的进项税额,而一些药品经销企业总是存在不转或者少转出其中进项税额的问题。
3、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部分药品经销企业在购进中药材时,一是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二是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写不规范、不齐全;三是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中草药而开具收购发票,这些行为都会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
4、进行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主要造成少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别药品经销企业,利用部分客户不索取发票的机会,或者采用开具假发票的手段,购进不入账、取得收入不入账、发生成本不入账,实行帐外经营,希望借此逃避部分税款。
5、对应收、未收部分的货款,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记入有关销售收入账,造成少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些药品经销企业,在货物发出后,对已经收到货款部分的销售,能够及时记入有关销售收入账,而对暂时没有收到货款部分的销售,长期挂账或挂往来账,打算在实际收到货款后再记账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有关税金。
6、对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处理,造成少计提销项税金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7、虽然对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药品(如避孕药品药具)没有分别核算,但是仍然不申报这部分销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对于没有分别核算的免税药品,仍然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
8、受委托代销的药品、药具等,没有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一些药品经销商受生产厂家或者其它商家的委托,代销药品、药具、医疗设备、医疗器材(如:保健品药、频谱仪、电子血压计、轮椅等),销售之后定期付款。对这部分销售,一些药品经销商往往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
9、兼营日用百货,没有申报纳税。一些药品经销商为了方便顾客,在药店内搭配销售日用百货,如:毛巾、香皂、蜂蜜、瓜子、口香糖、牙刷、牙膏、洗发液、护肤护发品等,个别药品经销商对销售的这些另类商品,没有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计提销项税金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0、通过各种方法虚列费用、套取现金,用于支付销货“回扣”和赠送礼金,造成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药品经销商为了争取客户,通常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销货“回扣”和礼金,依此作为公关和促销的手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些费用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于是一些药品经销商就想方设法套取现金,如: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取得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对不属于本单位的费用,以本单位办公费用的名义取得发票套取现金;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11、发生为销售药品、药具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没有与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者没有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造成多列费用、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应当由厂家负担的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前期发生费用时记入有关费用科目,在后期收到厂家支付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款项后,仍然没有冲减相应费用。一些药品经销商往往会根据药品生产厂家的要求,在当地开展广告和业务宣传活动,对发生的费用先行记入有关费用科目,而在与厂家结算并收到款项后,却挂在往来账上,没有冲减前期列支的相应费用,造成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方法
税务机关在对该行业进行检查时,主要是采用内部检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手段和方法,并且一般都是首先从内部检查开始,从中查找可疑的线索,通过内部检查就可以清楚说明的问题,就不再进行外部调查;而对通过内部检查不足以清楚说明的问题,就必须进行外部调查。
(一)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内部检查过程中要检查的内容:
1、实地调查企业整体经营情况。税务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一是要到企业货物存放地调查药品的存放情况,借此固定企业的货物存放地,以免与其它企业的货物混淆,为今后可能进行的存货盘点划清界限;另外还可以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霉烂变质的药品,如果存在霉烂变质的药品,将来还要核对会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了解企业是否对这些非正常损失转出了相应的进项税额。二是要对企业的销售场地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的品种和类别,将来再进一步核对会计资料,了解企业所记载的收入是否全面。如: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企业药店内摆放着用于销售的日用品(如:毛巾、香皂、蜂蜜、瓜子等)、代销的保健品、轮椅等,将来就要核对企业会计资料,审查企业记载的收入中是否包括这些商品。
2、询问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税务人员一般会询问企业的主要进货和销货渠道、近年来的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是否存在某些问题等,其目的是为下一步的检查摸清检查思路和检查重点。在询问的过程中,有时企业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都可能会引起税务人员的密切关注,如:某经理说:“现在生意不好做呀,为了拉业务,每年送礼就是一笔很大的费用。”税务人员立即追问:“这笔费用每年大约是多少,会计上是如何处理的?” 税务人员就是要追查这些费用是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将来在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时,必然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虚假列费用、从而套取现金的问题,或者是否存在税前列支其它不应当扣除的费用的问题。
3、对会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的检查。对会计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的检查,这是税务人员检查的重点,在这个过程中,一是要对纳税申报资料、账簿、凭证、会计报表之间的科目和数据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核对;二是要核对对有关业务记载的会计分录是否正确;三是要审查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是对有关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业务,是否进行了准确地调整。具体地讲,对有关问题的查证,主要是通过如下途径:发生非正常损失而没有转出其中进项税金的问题:检查企业有关成本和费用类账簿、应交税金账薄,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发生非正常损失而没有转出其中的进项税金。如:成本和费用类账簿记载有报损货物,或者虽然成本和费用类账簿没有记载报损货物,但是在实地调查时发现企业实际存在有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并且应交税金帐薄没有体现进项税金转出的业务,那么就可以断定企业存在因发生非正常损失而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没有转出进项税金的问题:一是检查企业的收入明细账,二是根据实地调查,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企业内设的医院或诊所,如果企业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就要追查这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耗用的药品,在购进时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购进时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审查这些耗用的药品是否计算转出了进项税金。
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对此问题的检查,一是通过结合实地盘存,核对农产品购、销、存的数据逻辑关系,查证企业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问题;二是审查收购的原始凭证,查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填写不规范、不齐全;三是收购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和付款凭证上记载的付款对象,查证是否存在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中草药而开具收购发票,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
未收到货款部分的销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记入有关销售收入账的问题:税务人员主要是通过销售成本账、库存商品账、仓库保管账、销售收入账和凭证相结合查证,核对货物发出的数量与记载收入的数量是否一致,如果某个期间货物发出的数量超过记载收入的数量,那么就可能是对未收到货款部分的销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记入有关销售收入账。
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未按税法规定纳税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检查有关账簿、记账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审查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是否视同销售并计提有关销项税金、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药品(如避孕药品、药具)没有分别核算,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问题:税务人员主要是检查收入明细账和有关凭证,对没有分别核算的免征增值税的药品,要一同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兼营非药品类商品、代销商品,未按税法规定纳税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企业经营的范围,对照有关收入类科目,核实企业是否将各类应记收入全部入账。如:通过实地调查,企业药店内存在销售日用品(如:毛巾、香皂、蜂蜜、瓜子等)、代销保健品、轮椅等,但是在企业收入类科目中并没有发现记载这部分收入,那么就可以判断企业少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虚列费用、套取现金,从而造成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一是通过核实职工人数和列支工资费用的总额,并核对职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总额,依此落实企业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而套取现金的问题;二是对大额费用发票向对方进行调查,审查业务的真实性,核对费用金额与付款金额是否一致,借此落实企业是否存在虚构费用而套取现金的情况。
未按规定列支手续费、佣金支出,造成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检查中主要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是审查是否在法定的比例范围内列支费用,药品经销企业应当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二是审查列支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手续是否齐全,企业应当提供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的代办协议或合同,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凭证。三是审查付款方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列支应当由厂家负担的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造成少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主要是检查费用类账薄、“现金”账簿、 “银行存款”账簿、 “应付账款”账薄、 “其它应收款”账簿等,核实企业对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有从厂家取得这些款项,或者虽然没有直接从厂家取得现金或银行存款,但是有通过冲减有关应付账款而变相收款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又没有冲减已经列支的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就证明企业列支了不属于自己的费用。
4、实地盘存货物,审查账实是否相符。
存货盘查是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经常采用的方法,通过盘查可以核实企业目前库存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再经过对影响结果的数据进行调整,其结果就可以与库存商品明细账进行比对,然后再追查账实不符的原因。尽管存货盘查的工作量往往很大,费时费力,但是一般存货盘查的效果都很明显,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一般都要采用这种方法。并且通过对存货的盘查,可以查证很多其它检查方法不容易发现和落实的问题。
通过存货盘查可以发现企业存在的霉烂变质的货物。有些药品经销商为了不转出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长期对霉烂变质的货物不做相关的会计处理,因此,税务人员仅仅通过检查会计资料是很难发现这些问题的。但是,对存货进行实地盘查,就可以使问题一目了然。
通过存货盘查可以发现账外经营的货物。对存货盘查的结果与企业库存商品进行比对,就可能会发现企业实际库存有某些种类的货物,但是企业的库存商品账上却没有这些品种;或者虽然企业的库存商品账上有这些品种,但是实际库存明显大于账面库存,这都有可能说明企业存在某些账外经营的行为;也可以查明企业销售代销货物和兼营非药品商品,实行账外经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
通过存货盘查可以发现货物发出而隐瞒销售的问题。某些药品经销商对客户不索取发票的货物、对未收货款部分的销售、对无偿赠送货物、发出试用样品的货物、商品偿还债务的货物、以物易物的货物等,不按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记载收入并申报纳税。通过存货盘查,就可以发现某些品种的实际库存数量明显少于账面库存数量,税务人员就会对这种异常情况进一步追查其中的原因。
(二)税务机关在对企业外部调查过程中要检查的内容:
一是到有关金融机构调查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税务人员会根据企业会计资料上反映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审查资金进出的性质,核对资金往来是否都全部记入银行存款账薄,从中就可能会查明企业账外经营和销售货物不记收入的问题。
二是向企业的客户调查销售情况。对客户的调查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顺查法,就是有针对性地对某一个企业的所有客户展开调查,取得该药品经销商向客户的销售情况;二是逆查法,就是首先向辖区内所有耗用药品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进行调查,取得药品耗用单位购进药品的明细情况,然后再分类汇总出每个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
对药品经销商销售的客户调查结束后,还要将药品耗用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从每个药品经销商的购进情况,与每个药品经销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比对,从中逐个查证某药品经销商是否存在少记销售收入的问题,进而计算企业少缴纳的税款。
药品经销商如果在会计资料上隐瞒客户和收入,税务人员仅仅依据企业的会计资料,是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但是,如果采用向客户调查的方法,就可以使问题水落石出。
三是向进货厂家调查购进情况。药品经销商一般经营药品的种类繁多,因此涉及的进货厂家比较多,如果要对涉及的所有进货厂家都进行调查,工作量是很大的。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重点抽查的方法,也就是选取购进药品较多的进货厂家,调查药品经销商从厂家购进的明细情况。调查结束后,再用从厂家取得的购进明细情况与药品经销商的库存商品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购进药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情况。通过该检查方法,可以很容易查证企业账外经营的问题。
四是对可疑的大额费用发票向开票方进行调查。一些药品经销商为了列支税法不允许列支的费用,如:回扣、礼金等,于是就有意设法套取现金,取得假发票或者取得虚开的费用发票。税务人员一般要审查该费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对有疑问的发票就要向开票方进行调查,尤其是大额费用发票,如:某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办公费10万元,发票注明是购买办公用品,此发票就有两个疑点,一是票面金额是整数,因为一般购买这么多的办公用品很难是整数金额,二是一个经营规模不大的企业,不可能一次购买这么多的办公用品,因此税务机关就有查证的必要。
三、药品经销商如何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此次对药品经销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组织严密,层层督办,因此作为具体负责检查的税务机关,必然高度重视、深查重罚。如果药品经销商被查出存在偷税的问题,其经济损失会更大,不仅要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而且还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每一个药品经销商都应当赶在被检查之前,针对近年来的纳税申报情况,自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补缴前期少缴纳的有关税款,及时排除涉税风险,防患于未然,争取避免遭受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1、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要转出有关进项税金。结合有关凭证,审查有关成本类和费用类账簿、应交税金账薄,另外还应当盘查仓库的损失货物,对自查中发现的非正常损失,应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计算转出有关进项税金。
2、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要转出有关进项税金。企业应当根据库存商品账、应交税金账、主营业务成本账,自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金,如果抵扣了其中的进项税金,就应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及时计算转出其中的进项税金。
3、对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要转出有关进项税金。对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的问题,企业自身掌握的是最清楚的,因此只需要对多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转出即可;另外还要认真检查填开过的收购发票,自查这些发票是否填写不规范、不齐全,尽量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发票,要计算转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4、对真实销售的货物,要依法申报纳税。这里包括:一是未收到货款部分的销售、账外经营的销售、未开发票的销售;二是无偿赠送、发出试用样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三是兼营非药品类商品、代销商品。企业应当根据掌握的有关会计资料,统计未记销售收入的情况,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金。
5、对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药品(如避孕药品、药具),如果当初没有分别核算,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企业要根据有关收入账簿和凭证,查找销售免征增值税药品的发票和销货清单,单独对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药品建立收入明细账薄,完善分别核算的手续。
6、对兼营非药品类商品、代销商品,应当同其它主营业务一样申报纳税。药品经销企业虽然主要经营的是药品,但是对兼营的其它非药品类商品(如:毛巾、香皂、蜂蜜、瓜子等),同样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有关税金;另外对销售的代销商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应当对这部分收入,抓紧申报缴纳有关税金。
7、为套取现金而虚列的费用,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虚列的费用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8、未按规定列支手续费、佣金支出,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企业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自查列支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有关业务,对缺少的有关手续要尽量补充完整,对超限额列支的费用和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仍然不符合财税[2009]29号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应当及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对不属于本单位的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认真审核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归属问题,尤其是药品厂家支付了款项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对其中不属于本单位负担的药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本文依据近年来对药品经销业的检查情况,归纳整理了药品经销商最常出现的一些重点涉税问题,并加以剖析。
总之,面对此次税收专项检查,药品经销商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对涉税上存在的问题,切不可听之任之,最终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应当尽早着手,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排除涉税风险,以便轻松迎接即将来临的税收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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