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业务多样性的不断涌现,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家逐渐改变了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的计税原理,先后出台了多项以营业收入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由于以营业收入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业务较多,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很难准确掌握哪些业务以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因此,纳税人准确掌握以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对提高其申报的准确率,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目前,国家出台的以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交通运输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文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的,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计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务
根据《财政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文规定,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
(1)中国境内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及《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文规定,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以其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上述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其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但应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邮电通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文规定,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即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
(1)邮政电信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文规定,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95号)文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代委托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征收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从事广告代理的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支付给广告代言人的费用不得扣除。
(3)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文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探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计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文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人单位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文规定,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转让无形资产业务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
(1)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销售不动产业务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文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期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对个人转让住房又做了特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即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即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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