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与山东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鲁国税发[2010]45号),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部署。
《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各级税务机关要努力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促进企业建章立制,使达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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