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2010年第22号令的形式予以发布,并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与原规定相比,新办法除了是国家税务总局权限内能够发布的效力级次*6的部门规章外,在许多方面作了改变和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原规定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 新办法与这些旧规定的异同点对比如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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