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前后,增值税中有关销售旧货的政策有所变化,本文通过实例分析,阐述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企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税收政策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是允许将购置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即企业购进设备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抵扣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额。该政策的实施,导致生产经营企业在转型前后有关销售旧货的会计处理的变化。为便于理解,本文所述“旧货”是指使用过(包括自己使用过和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
政策变化
*9,取消了纳税人销售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的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暂免征收增值税,即: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其他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减半征收。
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根据不同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质采用不同的征税形式。2009年1月1日后,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和简易办法征两种方式以及税率减免、税额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具体情况见下表。(见附件)
从上表中可见,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而纳税人销售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也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免。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中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对此旧货,不再区分是否属于旧货经营单位,仍按简易办法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例1,兴业公司为云南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由于技术更新,重新建造一条生产线。2009年12月16日拟将陶汰的一条生产线出售,该生产线机器设备原值300万元,属于兴业公司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经与另一公司协商,拟以100万元价格出售。该项业务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什么变化?
增值税转型之前,兴业公司所售机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且售价未超过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1.92万元(100÷(1+4%)×4%÷2)的优惠。
增值税转型之后,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因购入时点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方式。
假设设备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该业务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92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设备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后,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4.53万元(100/(1+17%)×17%),而不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其原值,都不能享受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假设例1中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该业务又将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如果发生于转型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发生在转型之后,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征收增值税1.94万元(100÷(1+3%)×2%)。
例3,盛达公司为云南省境内的生产经营型企业。2009年12月20日,公司拟将一批使用过的废旧包装物以5万元对外出售,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该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该业务如果发生在转型之前,不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均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但如果发生于转型之后,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应征收增值税0.72万元(5÷(1+17%)×17%),小规模纳税人应征收增值税0.15万元(5÷(1+3%)×3%)。
例4,宏达公司为云南省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10日拟将已经使用过的汽车一辆以10万元出售。该汽车购入时含税价格为30万元。销售旧货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转型前后会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如果该公司为旧货经营单位,所征收的增值税在转型前后是否一致?
如果在转型之前,汽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且售价未超过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0.19万元(10÷(1+4%)×4%÷2)的优惠。
如果在转型之后,无论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0.19万元。
假设宏达公司为旧货经营单位,售出的汽车是该公司从外单位收购的,由于该公司是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所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转型前后均应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0.19万元。
从以上分析及实例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相应进行了调整。虽然从经济角度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限于鼓励投资,但纳税人对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较转型前更为复杂化。因此,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增值税转型后有关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新政策,以便正确处理相关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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