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税源监控,青岛国地税近日联合下发了《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青国税发[2009]225号,下称通告),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该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通告明确,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包括:凡从事商业零售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月销售额10000元以上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凡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装置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的单位纳税人和月核定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夜总会、练歌房、茶楼、洗浴中心、足浴、美容等行业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通告提到,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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