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的计算口径进行了明确。由于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的“年所得”与纳税人日常申报缴纳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纳税人很容易混淆二者的计算口径。2009年度“12万”申报将在月底截止,结合现行规定,下面简要分析一下一般情况下“年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
由于个人所得税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的相关政策规定非常复杂,考虑到12万申报纳税人多为高收入者,所以,下面我们以(年度、月、次)应纳税所得额>0为前提,按应税所得项目逐一简要分析二者计算口径之间的基本差异: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计算方法为:按照未减除费用2000元/月及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月的收入额计算。
此外,《办法》还规定年所得不包括九种免税所得: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种免税所得相比,少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各应税所得项目年所得计算口径包含“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不包含“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所以,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及附加减除标准×年度内缴纳该项目个人所得税月份数+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1.小王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后,2009年受聘到中国境内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任税务部主任。2009年度共取得工资收入47万元,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等5万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他税费扣除忽略不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小王取得的5万元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即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小王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47-0.48×12=41.24(万元);小王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费用扣除标准及附加减除费用(4800元/月)×12个月+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41.24+0.48×12+5=52(万元)。
至于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据《办法》及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时都是不包含在内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我们首先依据《办法》的规定,分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形介绍该项目年所得计算方法:1.查账征收方式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年度成本—年度费用—年度损失2.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年度应纳税经营额×应税所得率即该项目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相同。
但到目前为止,《办法》只规定了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两种情形。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我们根据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关系进行换算,可以推出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并根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换算出公式中具体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和“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在25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在250-75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0;应纳税额在750-475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为1250;应纳税额在4750-10750元之间的,适用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为4250;应纳税额在10750元以上的,适用税率是35%,速算扣除数为6750(注:应纳税额含上限,不含下限)。
例2.某个体工商户月应纳税经营额为15000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带征率为2.5%.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15000×12×2.5%+1250)÷20%=28750(元)。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计算方法为: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该项目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必要减除费用×年度内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3.小张2009年度承包某市A服装厂,分别在6月、12月两次取得承包收入100000元、60000元。并假设年度内未取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小张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2000×12=136000(元)。
小张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必要减除费用×年度内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26000+2000×12+0=160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计算方法为: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当年度内次收入额均≤4000元时,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元×年度内缴纳该项目个人所得税次数+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2.当年度内次收入额均>4000元时,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20%+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3.如果年度内多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次收入额同时存在高于或低于(等于)4000元情形,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每次税前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的合计数+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4.2009年8月,小乔为某服装厂设计服装,取得设计费138000元,11月客串B电视台某节目,取得劳务收入3000元。并假设年度内没有取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小乔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38000×(1-20%)+(3000-800)=110400+2200=112600(元)。
小乔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每次税前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的合计数+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112600+[110400÷(1-20%)×20%+800]+0=141000(元)。
五、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计算方法为: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也分三种情形:1.当年度内次收入额均≤4000元时,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元×年度内缴纳该项目个人所得税次数+年度内税前扣除的修缮费用总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2.当年度内次收入额均>4000元时,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20%+年度内税前扣除的修缮费用总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3.如果年度内多次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次收入额同时存在高于或低于(等于)4000元的情形,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每次税前定额或定率减除费用的合计数+年度内税前扣除的修缮费用总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修缮费用扣除每次以800元为限,余额可在下次继续补扣;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扣除的是当年已在税前扣除的修缮费用总额。
例5.2009年,小李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6500元。6月份修理下水管道,花费500元;并假设年度内没有取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小李该项目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6500-500)×(1-20%)=4800(元),其他月份应纳税所得额=6500×(1-20%)=5200(元)。则张月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4800+5200×11=62000(元)。
小李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20%+年度内税前扣除的修缮费用总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62000+62000÷(1-20%)×20%+500+0=78000(元)。
六、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财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而《办法》规定,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也需进行12万申报。
所以,确切地说,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此处仅指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
这里尤其要注意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的“年所得”计算口径,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一个纳税人的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正数的,即为股票转让年所得。而计算其他财产所得的年所得时,比如转让两套住房,盈亏是不能相抵的。可见,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的年所得计算口径是很特别的。
例6.2009年度小戴转让一套原值为150万元的住房,取得住房转让收入23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4.515万元;当年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盈亏相抵后获利8900元。
小戴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230-150-4.515=75.485(万元);小戴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75.485+0.89=76.375(万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是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7.2009年小倪取得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利息2000元及银行存款利息8140元,从证券公司取得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560元。
国库券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免税所得,所以,小倪取得的2000元国库券利息不计入其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年所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的规定,小倪取得2009年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孳生的560元利息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小倪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8140(元)。
小倪2008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8140+560=8700(元)。
八、偶然所得项目
《办法》规定,该项目年所得是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该项目年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例8.小罗2009年取得社会福利彩票中奖所得20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所得9000元,发票奖金所得700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的规定,小罗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9000元)低于1万元、发票奖金所得(700元)不超过800元,均属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小罗2009年度该项目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20000(元)。
小罗2009年度该项目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内取得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20000+(9000+700)=29700(元)。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关于部分所得12万申报口径的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