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根据税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国税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退(免)税方面的规定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现解读以供参考。
国际承包非自产货物也可退税
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对于此条应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必须在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之内,即出口货物是有退税率的货物,并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并能正常申报退税的。二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除此之外,货物还应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而且是已报关离境,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三是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的出口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除此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说,如果属于非自产的货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申报退税的。但是国税函[2009]538号中明确了只要出口货物属于退税的范围,无论货物是否为自产均可退税。
不符合退税政策视同征税
国税函[2009]538号规定:“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这一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9条规定的“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如果对外承包工程所出口的货物在此之列,应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
实行免税的情况
对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申报退税所需单证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只用于含消费税的出口货物);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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