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具体额度。明确,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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