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定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1995年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与旧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相比,新《规程》在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主要职责、管辖及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案卷管理、稽查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合理、科学的规定。
新《规程》在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机制的同时,*5的亮点是强化了税务局对所属稽查局和稽查四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希望通过新修订的《规程》,在制度上解决税务稽查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想查谁就查谁”、“想怎么查就怎么查”、“检查处理随意性”、“查完之后久拖不决”等广大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例如,第十五条规定“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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