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外资在华设立合伙企业只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而无需商务部门的批准。
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设立“三资”企业需要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考虑到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为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便于外商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办法》规定,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只要直接向得到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
《办法》同时指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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