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没有下发之前,对福利费的核算及归集,企业一直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来执行。财企[2009]242号下发后,企业需要注意,尽管两个文件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其性质完全不同。(财企[2009]242号)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会计处理时参照财企[2009]242号规定,纳税处理时参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互不影响。
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准确进行财税处理,明晰财企[2009]242号和国税函[2009]3号在职工福利费规定上的差异,我们对两个文件的要点进行了对比分析,具体内容见下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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