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修订并分别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在决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中,营业税税率比较固定,从税率上进行节税筹划空间较小,而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用较低的定价或者尽量减低价外费用,可降低应税营业额,节税筹划空间较大。现结合具体案例举例减征说明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方法。
(以下所举各例所涉及的营业税附加税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
方法1.改变收入性质,降低税负支出
例:太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本年向货物供应商收取与销售额挂钩管理费收入合计500万元。太华商场取得管理费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00万元/1.17×17%=72.6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2.65元×(7%+3%)=7.265万元,合计缴纳税金=72.65万元+7.265万元=79.915万元。
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按此文件规定,可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太华商场与货物供应商签订货物装卸劳务合同,规定太华商场为货物供应商按货物供应量提供货物装卸劳务服务,收取货物供应商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由于货物装卸上架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只与货物供应量有关,且商场提供了装卸劳务,则货物装卸上架费500万元不视为平销返利,可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太华商场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3%=1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万元×(7%+3%)=1.50万元,合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5万元+1.50万元=16.50万元。经过筹划后减少税收支出79.915万元—16.50万元=63.415万元。
方法2.分解营业额,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大华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准备对其开发的商铺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业主购买商铺时与大华公司同时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与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合同,由大华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商铺,大华公司每年支付业主商铺租金200万元,大华公司对外租赁商铺取得租赁收入280万元,大华公司应缴纳租赁收入营业税=280万元×5%=14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4万元×(7%+3%)=1.40万元,合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14万元+1.40万元=15.40万元。
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房屋租金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大华公司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如下:大华公司与业主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由其下设的大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签订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合同,代理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商铺租赁收入280万元由大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其中支付业主租金2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8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280万元商铺租赁收入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80万元缴纳营业税=80万元×5%=4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万元×(7%+3%)=0.4万元,合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万元+0.40万元=4.40万元。比筹划前减少税收支出15.40万元-4.40万元=11万元。
方法3.改变设备提供方式,降低营业税负支出
例:丰收安装集团公司与利新工业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丰收公司为利新公司安装一条生产线,安装合同总价为4,000万元,由丰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价款为350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0万元,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利新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4000万元给丰收公司。按>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按此规定,丰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构成安装工程产值,丰收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计算如下:应缴纳营业税=4,000万元×3%=12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0万元×(7%+3%)]=12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20万元+12万元=132万元。
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关键思路为将丰收公司代利新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从安装工程产值中剔除,降低丰收公司营业额,只就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采用重新签订安装合同办法,合同内容改为:安装用机器设备由利新公司提供,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利新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给丰收公司。按此合同,丰收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500万元×3%=15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万元×(7%+3%)]=1.5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万元+1.50万元=16.50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看出,丰收公司纳税筹划后减少营业税及附加支出132万元-16.50万元=11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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