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13号”),扩大了企业对外捐赠财产的范围。今后,企业也可以将持有的股权进行对外捐赠了。
据悉,此前关于捐赠的财务处理问题的文件是财企[2003]95号文,按照该文件规定,对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明确限定为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是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
财企[2009]213号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不过,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且,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此外,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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