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厦门市地税局制定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9]12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下称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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