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以《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进行了答复,现就其中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举例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仅限于此次总局明确发文要求2009年度税收自查的单位,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1:2009年5月,某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方式向职工王某发放交通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30%+3000-2000)×10%-25=135(元)。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2:2009年8月,某企业向职工李某发放的通讯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则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20%+3000-2000)×10%-25=115(元)。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3:2009年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该职工6月、7月分别取得工资3000元、4000元。则该企业7月应申报扣缴张某的个人所得税为(2000+4000-2000)×15%-125=475(元)。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4:2009年2月,某企业按月为职工杨某缴纳年金500元,其中60%归属杨某的个人账户,职工个人也按月缴纳年金200元,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则该企业每月应申报扣缴杨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60%+200+5000-2000)×15%-125=400(元)。
五、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例5:2009年1月,某企业为职工刘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企业统一按0.5%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当月,该职工的工资为5000元。则该企业每月应申报扣缴杨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5%+5000-2000)×15%-125=328.75(元)。
六、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由于公司解除职工时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未能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该笔税款流失,而税务机关相对扣缴义务人而言,更难取得纳税人的信息,难以追缴到税款。因此,从工作便利出发,也应该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在许多金融保险企业较为常见,而且企业在赠送实物时,往往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赠送的实物,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是现金形式,这就需要纳税人个人支付现金给扣缴义务人,才能更方便的进行扣缴。此外,对企业以前年度进行检查时,经常会发现赠送实物时无明细记录,因此就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带来了困难,鉴于此项原因,总局规定可按一定的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统一扣缴比例的制定权限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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