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已经能做到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对发放给个人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特殊奖励和福利,却很难做到全部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文就常见的需要注意的个税扣缴事项进行盘点,希望能对扣缴义务人起到提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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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方面
对雇员而言,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对有些奖金及津贴、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有时却容易被忽视。
(一)各种奖金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税(2000+1000+300 +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税(2000+300+200 -2000)×5%=25(元)。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非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国税发[1996]206号被国税发[2005]9号废止并替代了。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例2:某单位高管张某,单位对其工资实行年薪制。即每月发放其基本工资3000元,12月份再一次性发放全年奖金15万元。此外,2009年12月张某还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6000元。
计算:张某12月份共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50000+6000=15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156000/12=13000(元),应适用税率20%,应纳个税156000×20%-375=30825(元),此外,当月基本工资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则张某12月份共应纳个税30825+75=30900(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税75元,全年共应纳个税30900+75×11=31725(元)。
注意事项: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对年薪制适用专门的方法进行计算,拿本例来说,张某应按月预缴个税75元,全年应纳个税{[(150000+6000+12×3000)/12-2000] ×20%-375}×12=29100(元),比按国税发[2005]9号计算的结果少缴纳31725-29100=2625(元)。但国税发[1996]107号被国税发[2005]9号在出台时进行了废止,因此,年薪制的专门计税办法已失效,扣缴义务千万不能为了减少纳税人负担而违规适用老政策。
(二)各种津贴、补贴1、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3:2009年5月,某单位职工王某取得单位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1000元、通讯补贴2000元,该职工当月取得工资3000元。当地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计算:由于当地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对职工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就全额扣缴个税。该企业当月应申报扣缴王某的个税(1000+2000+3000-2000)×15%-125=475(元)。
注意事项:如果当地政府制定了扣除标准,要严格按标准扣除计算。
2、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政策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4:某单位职工孙某经常出差,2009年7月,孙某共出差10天,按出差实际情况计算,取得工资3000元、差旅费津贴250元、误餐补助300元。10月,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计算:孙某2009年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2000)×5%=50(元)。其当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和误餐补助30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凡不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均不能适用税法不征税的规定。
3、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政策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5: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25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计算:赵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300+100-2000)×10%-25=65(元)。
注意事项: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没有扣除标准,应全额征税。此外,外籍个人政策特殊,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取得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4、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政策6:《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6:江苏省B企业,2009年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计算:单位在发放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时,应并入职工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企业福利费的范围,要按福利费的扣除规定进行扣除。
5、福利费政策7:《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是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例7:A单位2009年1月从单位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中向困难职工李某发放生活困难补助500元。为庆祝“三八妇女节”,3月向单位全体女职工发放福利每人300元。此外,4月份还以福利费名义为单位高管人员王某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价8000元,王某当月还取得工资4000元。
计算:单位向李某发放的困难补助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福利费,而向全体女职工发放的过节福利则要并入女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高管王某4月份应纳个税(8000+4000-2000)×20%-375=1625(元)。
注意事项:按税法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才免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从管理费用等项目中支出的福利费不免税。
(三)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政策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8:某单位职工范某,2008年每月应发工资4800元、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300元,单位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500元,个人每月按5000元的工资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500元,单位也为其缴纳相等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因此,王某每月实际取得工资4000元。王某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假设例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
计算:由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在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因此不需要并入缴纳个税。对住房公积金,其缴纳比例为10%,未超过12%,但缴纳基数5000元超过了1500元的3倍,因此,可以免税的住房公积金为1500×3×10%=450(元),范某每月个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300-500+(500-450)×2=4100(元),应纳个税(4100-2000)×15%-125=190(元)。
注意事项:如果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金额不同,则应分别计算调整;如果缴纳的基数超过标准但比例未超过标准的,对基数进行计算调整;如果基数未超过标准但比例超过标准的,需对比例进行计算调整。
2、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商业性保险政策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例9:2009年6月底,某企业为职工张某向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健康保险2000元,并在7月上旬向保险公司缴付该保费,该职工7月取得工资4000元。刘某的月工资总额也为5000元,企业按月为职工刘某缴纳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统一按0.5%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计算:该企业7月应申报扣缴张某的个税为(2000+4000-2000)×15%-125=475(元);应按月申报扣缴刘某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0.5%+5000-2000)×15%-125=328.75(元)。
注意事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不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个人按规定计算应得的部分,才纳个税。此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其它各种福利情况政策1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上述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只要个人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且税法没有规定免征或不征税,企业在支出时都应按税法规定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切不可局限于对现金发放形式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三种情形的一次性收入1、职工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10:2009年,职工王某,在其所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王某取得该收入的当月取得工资1800元(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24个月),请计算企业在发放一次性补偿时需要对王某代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9步,36000/24=1500元;第二步,1500+1800-2000=1300元,根据1300元可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第三步,(36000+1800-2000)×10%-25=3555(元)。即企业当月应对王某扣缴个税3555元。
注意事项: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
2、职工取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案例11:2009年,职工李某,因与其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80400元,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000元,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13年,请计算该单位在支付该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9步,80400-18000×3=26400元;第二步,因13>12,故26400/12=2200元;第三步,(2200-2000)×5%×12=120(元)。
注意事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取得一次性退职费收入政策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的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失效,因此,国税发[1996]203号失效后,原适用国税发[1996]203号计算方法的其它退职费收入,应作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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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雇员方面
对非雇员而言,单位支付的往往是其为单位提供的劳务报酬,因此,单位对非雇员扣缴的主要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也有很少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一)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单位对非雇员支付的劳务报酬较为常见的主要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董事费,为公司提供劳务的个人从公司取得的佣金、免费旅游、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政策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非单位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偶然所得—赠品所得政策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例12:顾客沈某,因在某商场购物而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活动,取得商场赠送的袜子一双,价值5元,同时参加年终抽奖,中得小轿车一辆,价值8万元。
计算:单位应为中奖者沈某扣缴个人所得税(5+80000)×20%=16001(元)。
注意事项:袜子价值虽小,但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除另有规定,一般也没有免征额。此外,对这类实物支付,宜采取代收代缴的方法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所得政策16:《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例13:某大学教授张某应邀参加某单位的学术研讨会,会议结束后,组办单位发给参会人员每人一个纪念品,价值500元。
计算:组办单位在发放纪念品时,应同时对各人按“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500×20%=100(元)。
注意事项:对于此类情况,许多单位往往碍于情面,很少会扣缴接受礼品人的个税,但这种不扣缴个税的行为会给单位带来涉税风险。单位如果实在不愿向接受礼品人扣缴个税,也可以自行负担这部分税款,但在扣税时计税的个人所得就应包含税款部分。
总之,提高雇员或非雇员的待遇本来是件好事,各单位在提高个人待遇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应扣缴的税款,否则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自身也面临着涉税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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