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通知(京国税函[2009]37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全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通知表示,此次清理范围为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总机构:一是截止目前各局所辖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二是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三是未经市局下发文件批准其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通知明确,对属于上述清理范围内的总机构,税务机关将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通知所辖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对于纳税人未报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将自上述文件下发次月起(税款所属期),不再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其分支机构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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