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金[2009]89号,以下简称《规定》),就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规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规定》同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一级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间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资、减资、上市、合并、拆分、关闭等事项导致金融控股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子公司应当保持控股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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