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免税受理和初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此外,通知还提示,中央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财关税[2009]55号文附件1所附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第十三类“新型纺织机械”中“(一)高速喷气织机”的名称变更为“(一)自动络筒机”,“(二)自动络筒机”的名称变为“(二)高速喷气织机”,清单中有关一级部件、单机用量、税则号列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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