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正式公布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称,“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创新成果,中央财政正式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初定年度金额为5000万,而中小企业或将成为最主要的受益者,资助对象暂不包括大型国有企业。
据介绍,依据《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而所谓”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多是以该企业老板的个人名义申请的,对此,《办法》中明确此类知识产权产权申请不在资助之列的,要想获得资助就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等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过户,实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与资助资格同样备受关注的是,资助范围及标准。《办法》为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设了六个条件,原则上来讲,只要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可以获得资助。这六个条件分别是: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身创新能力。
《办法》还规定,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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