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公布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9]60号),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6751款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
通知明确了6751个税号产品的协定优惠税率,并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税号产品的中国东盟自贸区2009年协定税率(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与2009年最惠国税率相同。
据悉,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共同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从而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进程。中国与东盟共同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包括23个条款及3个附件。其中最关键的第3条“关税削减和取消”,是相互间开放市场的体现。依照本协议纳入关税削减或取消计划的税目,包括所有未被《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所列的早期收获计划涵盖的税目,分正常类和敏感类进行削减或取消关税。根据协议,从2005年7月1日起,双方将按照商定的时间表全面启动降税进程。中国和东盟中的6个老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将在2010年把绝大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东盟4个新成员(缅甸、柬埔寨、老挝、越南)则可在2015年将绝大多数正常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有关专家提醒企业,企业在与东盟国家进行贸易时欲享受关税优惠,及时办理原产地证明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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