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内部董事是指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员工即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公司支付给董事的报酬称为董事费,公司支付董事费时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8月17日发出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也就是说仅适用于外部董事;在单位任职的董事(即内部董事)的董事费收入,应与个人工资收入一起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该按次计算征税,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样,在进行外部董事董事费的税务规划时,就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1、董事费按年发放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要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因此计税公式可改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1)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劳务报酬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假定某外部董事一年的董事费收入为50000元,按年发放,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000×(1-20%)×30%-2000=10000(元)。
2、董事费按月发放如果该外部董事一年的董事费收入50000元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则该外部董事每月可获得的董事费收入为50000÷12=4166.67(元)。其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166.67×(1-20%)×20%-0=666.67(元);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666.67×12=8000(元)。
由此可见,该外部董事一年50000元的董事费收入,如果按月发放,则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仅为8000元,节税2000元(节税20%),节税效果十分明显。同样,一年100000元的董事费收入,如果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可以节税9000元(节税36%);一年200000元的董事费收入,如果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可以节税17000元(节税30%);一年300000元的董事费收入,如果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可以节税41000元(节税46%),也就是说,年董事费收入越高,节税越多。因此,按月发放外部董事的董事费是正常情况下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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