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9号)明确,鉴于外交馆舍属于政府资产,外交人员服务局是代表政府对外交馆舍行使经营管理权,财政部曾以《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将出售馆舍款留作更改资金的复函》(财外字[10992]第805号)明确规定,该局根据政府间协议出售馆舍收入可视同国家财政拨款,全部留用,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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