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日前发布《关于打捞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2号)明确,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交通运输部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按照通知的规定,打捞局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企业公积金),专项用于打捞装备的更新,不得用于利润分配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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