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出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上海、广州等5个城市选择企业试点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新政的颁布立刻引来了诸多国、内外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关注与议论。出口货物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在我国尚属首例,多数试点企业都在考虑着这次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互换变革将会对自己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不用外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又会产生哪些困难等等。对此,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采用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要求。
无需结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不用提供外汇核销单",许多出口企业都在议论这个话题。外汇核销单是申报和实现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早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因此,出口企业无法进行收汇并取不到核销单是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但是,跨境贸易试点地区采用人民币结算无需外汇核销是当前我国外汇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也是我国为规避贸易风险给进出口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用的一项特殊手段。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所以,根据《办法》中的此规定,《通知》下发更明确的操作规定,即试点企业在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也就是说,对于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与正常业务要区分申报,同时,要做好申报标注。但是如何做好标注、做什么标注,在《通知》中并没有具体体现。那么,对此理解为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可以自行统一规定。
不用比对的出口退(免)税外汇核销信息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有误或者没有相关电子信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所以说,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信息是审核企业申报退(免)税必不可少的主要依据。
因此,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受理的人民币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的对比。如果在审核中,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现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疑点,可以人工跳过审批。
设立专项的跨境贸易银行台账
根据《通知》第三、五条要求,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国际收支交易的试点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当要求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并建立台账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监管。如果发现有疑点或者经营行为不良的,可以完全有必要让试点企业提供相关的说明。同时,要求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提供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数据、资料,以供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使用。
如果在出口退(免)税审核中发现试点企业有异常出口业务的,还应暂缓办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待核实有关问题后,依法按规定处理。
实现出口退(免)税注意三个细节
综上所述,《通知》中关于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方法,既利于出口企业申报操作,又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虽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但是,做为试点企业也要引起与之相关方面的注意。首先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真实性,在充分享受其利好的同时,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防控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杜绝出现纳税、进出口报关以及结汇核销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其次,申报出口退(免)税要尽可能保证资料齐全,如设立的银行台账资料、出口货物报关单、购销发票、合同等,境内银行账户与境外企业在境内代理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的人民币交易要严格操作,注意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伪的资料,并且还能随时保证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再次,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简化了外汇核销审核环节,出口退(免)税将更加快捷,试点企业还应当提防简单出错。由于出口退(免)税按照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的性质来分,其享受的政策以及申报步骤、时限、要求、计算方法等均不相同,但是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手续并没有改变,并非是一味认为外汇核销单不再要求审核,而产生退(免)税就此简单化的错觉。为了证明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存在,以上政策都要求试点企业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这正是替代收汇核销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4凭证,也是此处“无单”胜“有单”的*4鉴证。此简单化的错觉。为了证明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存在,以上政策都要求试点企业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这正是替代收汇核销单实现出口退(免)税的*4凭证,也是此处“无单”胜“有单”的*4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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