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9条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于以上规定阐述的实际利率法,实务中如何操作,许多人对此有点模糊。现结合新准则作一分析:
一、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认识实际利率法通俗的讲,实际利率法主要是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实际利率就是折现率,入账的其实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债务人等,关注的都是自己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是多少,自己实际付出的费用是多少,所以要有一个折现率的概念来确定每期的实际收益或者实际费用支出。比如根据票面(名义)利率得到了部分利息,那么实际的收益是多少,这就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来计算实际的投资收益,至于差额就是对于之前的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
实际利率就是让未来的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现在付出的成本的利率,由此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就是能获得的收益率,拿这个收益率和一般的收益率比较,就知道自己到底是赔了还是赚了。
一般情况下,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时候,由于票面(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总是会存在差异,那么购入时候的价格和面值总是会有出入,所以就会存在利息调整额,这部分差额填补了购买双方心理的不平衡并在以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这就是利息调整的摊销。
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之间的关系公式:i=(1+r/m)m-1.(实际利率I,名义利率r,年限m)。
二、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算流程
1、计算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只能是债券投资。后续计量一定是按照摊余成本做期末计价,并以实际利率计算实际投资收益,用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比如面值1000,五年期按年分期付息,期限满偿还本金,票面利率10%,购买价格900,交易费用50,实际利率为R,那么根据1000×10%×(P/A,R,5)+1000×(P/S,R,5)=950,就可以计算出企业的实际利率。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 95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
2、计算摊余成本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实际利率法摊销,需要区分一次还本付息还是分期付息两种。两种计算方法的原理是一致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确认的投资收益-票面利率计算的现金流入,如果是一次还本付息的,这个票面利率计算的现金流入是不存在的,所以摊余成本中不扣除这部分。
分期付息的债券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应付利息=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
3、减值的处理持有至到期投资期末发生减值迹象的时候要进行减值测试,减值以后的期间可以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后摊余成本=计提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计提的减值损失
三、实例华芳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20220万元购入艺达公司当日发行的面值总额为2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另支付交易费用200万;该债券系5年期,按年付息,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利率5.515%,华芳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券的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如果发生减值迹象的,在期末对于该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减值测试。要求如下:
1、做出初始投资时的分录。
2、2008年12月31日应确认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和分录。
3、假如该债券系5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票面年利率为6%,实际利率4.95%,发行价格总额为20360万元,甲公司另外支付交易费用60万元。华芳股份公司对债券的溢折价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算实际利率和2008年12月31日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假设2008年底,艺达公司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券发生减值迹象,公允价值降到18000万,计算应该确认的减值损失和分录处理,以及2009年底的摊余成本。假设企业所得税率为25%.(单位:万元)
四、解析
1、初始投资的分录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20
贷:银行存款20420
2、2007年末摊余价值=20420+20420×5.515%-20000×6%=20346.16万元
借:应收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1126.16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3.84
2008年末摊余价值=20346.16+20346.16×5.515%-20000×6%=20268.25(万元)
借:应收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1122.0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7.91
附:各年期末摊余成本计算表1
3、实际利率计算:26000/(1+R)5 =20420(万元),计算得出R=4.95%,其中26000=1200+1200+1200+1200+21200 2007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20420×1.0495%=21430.79(万元)
2008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21430.79×1.0495=22491.61(万元)
各年的摊余价值计算如下页表2
2007年会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200
贷:投资收益1010.7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89.21 2011年会计处理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1200
贷:投资收益1226.6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6.60
借:银行存款260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6000
4、2008年末摊余价值=20346.16+20346.16×5.515%-20000×6%=20268.25(万元)
实际公允价值18000万,应该确认减值损失=20268.25-18000=2268.2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2268.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268.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67.06(2268.25×25%)
贷:所得税费用 567.06
2009年末摊余价值=18000+18000×5.515%-20000×6%=17787.35(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200
贷:投资收益 992.7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07.3
五、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财税差异财税[2007]80号文认可了新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对实际利率法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处理已经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
而在旧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既可以选择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选择直线法。财税[2007]80号以前的税法文件,都没有做出对实际利率法或者直线法确定的收入的明确规定,所以,对于现在一些仍没有采用新准则的企业,对债券投资的处理还可以采用直线法,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对采用直线法确定的债券收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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