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基本情况婺源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粮食白酒的生产、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仓库与酒业公司同址,没有另设仓储部门。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主营业务收入3622911.79元,销项税额615895.03元,进项税额256196.92元,应交增值税359698.11元,应交消费税1097199.52元(其中:适用25%税率的为636067.37元、适用20%税率的为148799.73元、适用15%税率的为50183.20元、从量定额的为262149.22元),均已入库;增值税税收负担率9.93%。
根据稽查任务安排,婺源县国税稽查局对婺源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案件详细过程如下:
二、查前分析稽查人员在查前,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充分的分析。
收购环节1、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如填写项目不齐全等;2、收购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3、收购一般纳税人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4、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生产环节
1、隐匿副产品及下脚料;
2、隐匿白酒生产数量;
3、混淆税基。
销售环节
1、隐匿产品销售收入;
2、发出商品未做销售;
3、销售货物收取价外费用未计税,如收取非代垫运费、应计税包装物押金未计税等;
4、用于样品、捐赠、广告、抵债、管理部门等产品未计税;
5、无正当理由低价销售货物;
6、将酒精加浆勾兑成白酒销售,仍故意按酒精申报消费税。
白酒行业多年来一直是供大于需,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为了能在白酒市场上多占一点市场份额,可谓是挖空心思,使出浑身解数。首先,在销售策略方面,逐步由过去的设置区域总代理、成立销售公司改变成为投资培养品牌经销商、实行酒店终端式销售、注重终端维护的“小渠道”销售模式,销售渠道重心下移已经成为众多白酒企业理性的选择。为此,酒类生产经营企业一方面大力培养自己的嫡系经销商,为其提供资金、货物、宣传等多方面支持,希望取得促销垄断权;另一方面,极力维护白酒市场价格,甚至不惜承担巨额让利支出,在销售利润分成上一让再让,折扣政策千变万化。其次,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其与酒类销售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在货款资金、产品内部移库、结算价格、利润分成等多方面都表现出明显的关联交易痕迹,目的是寻求*5限度的避税。再次,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促销费用巨大,为了转移促销费用,生产经营企业往往会按照销售规模收取一定的价外费用,通过推行成品白酒有奖促销来缓解流动资金的周转困难,以上是酒类生产经营企业所共同面临的现状。在生产经营上大多采取“低档白酒占领市场、中档白酒消化成本、高档白酒实现赢利”和实行酒店终端销售的营销策略。
三、检查方法稽查人员针对行业特点和现状,初步确定了检查方向和重点,拟定了详实周密的检查方案。
1、实地到企业生产车间,重点是打堆车间、蒸馏车间,查看有关的生产设备,了解企业设备生产能力,检查各种副产品、下脚料的收集及处理情况。
2、突击检查收购原料的地磅室等计量部门,调取相关的过磅资料,结合投入产出指标,测算本期白酒产量,然后和本期实际入库数量相对比,检查是否隐匿白酒产量;核对全年原料收购情况,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问题。
3、检查企业《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开具情况,落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情况,必要时可选取本地或本市供应原料的个人大户进行实地调查。
4、调取产成品库“保管账”,产品出库凭证,检查本期发出各种产品的数量,然后和本期结转销售成本的发出产成品数量相对比,并结合“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查找是否有应作销售的发出商品未计税的情况。
5、计算各月产成品的平均销售单价,检查有无异常波动;抽查几个主要客户,测算企业对各客户的平均销售单价是否有异常差异。
6、检查“原材料”、“产成品”账户有无红字余额,入库、发出及结转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企业“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科目,以及“包装物”的核算及发出情况,以确认是否有应税价外收费、包装物押金未计税的情况。
8、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生产成本”等科目,查看是否存在用于样品、捐赠、广告、抵债、管理部门等产品未计税问题。
9、检查销售科“销售台账”是否和财务销售账一致。
检查组来到该酒业公司,兵分三路,分别到法定代表人办公室、财务科、货物仓库,对法定代表人、主办会计、仓库管理员同时进行询问。检查人员从账务记载、仓库货物的盘点及仓库成品进出的记载等方面进行了核对。初步断定了偷税事实的存在。随即稽查人员将相关的资料证据带回稽查局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随着检查工作的深入,该酒业公司利用自制成品不入库进行货物销售,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事实逐渐显露出来。
四、违法事实经查证,按照计件工资的分配比例,查实该酒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生产成本中工资分配表反映:2005年6月、10月、12月份生产清华古窖3200瓶、3600瓶、3300瓶,6月份实际入账2000瓶,少入帐1200瓶;10月生产的清华古窖3600瓶未入帐;12月份实际入帐2100瓶,少入帐1200瓶;平均销售价22.22元/瓶,少作主营业务收入133320.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22664.40元。
核定计税价22.22元/瓶,少作主营业务收入133320.00元,少缴消费税33330.00元,少缴从量定额消费税3000.00元。
2、生产成本中工资分配表反映:2006年1月、3月份生产茅台瓶大曲24000瓶、6600瓶,合计30600瓶,实际入账12000瓶,少入账18600瓶,平均销售价4.23元/瓶,少作主营业务收入78678.00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3375.26元。
核定计税价4.23元/瓶,少作主营业务收入78678.00元;少缴消费税19669.50元,少缴从量定额消费税9300.00元。
3、经查实,账面部分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应纳消费税合计1422558.05元,当期已纳消费税1097199.52元,上饶移库已纳消费税317310.39元,少缴消费税8048.14元,此属企业财务人员计算从量征收消费税方面的失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6039.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9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应补缴消费税73347.64元。
五、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9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款36039.66元、消费税款65299.50元和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的少缴消费税8048.14元予以追缴,并处以50%的罚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均已入库。未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标准。
六、案例点评
1、目前,酒类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加之该行业税负较重,由于部分小造酒厂偷税严重造成税负较轻,使部分生产中低档白酒的中型企业难以承受税负高的压力,从而市场占有率逐渐缩小,造成心理失衡,往往在税款的计算缴纳上打注意。因此对其纳税检查,既要认真搞好帐面检查分析,又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不仅要严把原材料的购进入库关、产成品的入库入账关,而且还要注意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是否有为了少缴消费税,在包装物的包装环节上或低价销售给自身成立的“销售公司”现象,从中分析疑点突破难点,堵塞税款漏洞。
2、通过不同的途径,多了解企业的经营实况,多了解企业账务核算外的信息,有助于准确找寻案件的突破点。本案例中,稽查人员对酒业公司的销售政策、工资分配标准以及仓储情况的掌握,为最后顺利结案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这些信息不是直接来自于账面,而是通过询问、沟通、实地调查等途径获得。由此可见,税收检查工作要突破就账查账的思想局限,积极拓宽检查思路,创新检查手段,才能更好地提高检查质量。
3、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学会换位思考,即: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为出发点,深入思考企业在困境中的经营支撑点,或企业在高速发展中的经营亮点,掌握企业的主动脉,再与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进行对比印证,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要学会摆脱企业的财务核算无形中给稽查人员带来的思维禁锢,站在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或许会另有发现。
4、必须加强日常的征管工作。目前,我们实行的征、管、查的税收模式。日常管理非常重要,只有通过日常的管理,深入了解所辖企业的规模,经销方式、财务结算状况,及时掌握企业的资金来往结算情况,只有对企业经常的监督,才能加强税源的控制力度,通过查促管、管促征,征管查三结合的模式,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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