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自2009年8月1日起,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加强税务管理,有效遏制白酒生产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行为。
此次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的关键在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1、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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