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09]178号),决定将《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鉴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与建筑施工企业现状,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将《特级标准》的过渡期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并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相应延长至2012年3月13日。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或其他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原特级资质证书在过渡期届满后自动失效。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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