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注销登记作为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意味着企业结束纳税义务。但通过实际工作发现,企业往往采取注销登记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税务部门如果忽视对注销登记的管理,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笔者结合实地税收执法检查,从实体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三方面对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
(一)从实体合法性方面分析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
1.利用税务机关对“申请注销原因”把关不严假注销、真逃税。
企业正常申请注销登记主要是发生经营亏损、变更经营地点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者自动解散等原因。但是一些企业常常是为偷逃税款而采用上述理由虚假申请注销,个别税收管理员在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对《注销申请审批表》中企业填报的“申请注销原因”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片面认为纳税人结束生产经营,没有深入分析申请注销真正原因,便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从而导致一些企业利用假注销手段逃避税收。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发现这样案例:某品牌门销售企业,经营信誉良好,市场知名度高,销售对象大多为个人消费,缺乏索要发票意识,于是,企业利用这种消费特点,以经营亏损为由申请注销来逃避税收。直到注销一段时间后,税收管理员仍发现这种木门在市场上销售,后来以“买家”身份联系到该人才将企业假注销真逃税的事实查出。
2.利用政策漏洞逃避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个别企业正是利用该规定,通过注销前后适用的抵扣率和征收率差距较大这一税收管理漏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大量存货并抵扣进项税额,人为控制销项税额,当将有或略有应纳税款时立即申请注销逃避增值税。比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货金额1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万元,实现销售收入95万元,尚有20万存货时便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而税务机关想要对这20万存货征税并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跟踪管理到位,将来纳税人销售此存货时只能按3%的征收率而不是17%的税率征税,势必造成注销前后税负不均衡;企业如果还有其他一般纳税人公司,注销后将存货隐蔽地转移到“关联公司”,通过销售时的发票调节会给税收管理造成更大的难度。
3.利用政策缺省逃避企业所得税。企业注销清算涉及法院、税务及其相关部门。对于税务管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单纯依据这一条文对企业征税缺乏具体操作规定。对于企业注销清算问题,《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也专门规定了公司或企业法人依法解散、破产和撤销时应当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从具体操作上看,这些法律条文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缺乏有效衔接与沟通,给税务部门注销清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企业正是利用这种政策缺省蒙混过关,少缴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在申请注销时账面记载预收账款,应付账款贷方余额各100万元,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50万元。因为这一企业没有经过法院清算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加之税收管理员检查条件受限,对这类往来业务难以深入查证。虽然上述项目从理论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对注销清算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征税中存在难度。
(二)从程序规范性方面分析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企业注销的基本程序分为受理、实地调查和批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相互关联、互相制约。但是,个别税收管理员在工作中只注重实体,忽视程序,存在逾期受理、超期办理或者违规审批等问题,导致程序违法,增加税收执法风险。笔者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这样的案例:某企业2009年1月15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到2月15日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相关财务报表记载经营期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0万元,存货余额50万元。税收管理员接到申请后,认为收入很少没必要进行实地调查就做出注销登记处理,违背注销登记相关程序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对超期申请注销登记的行为未进行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给予行政处罚;对存货未进行盘点,缺少实地调查环节。
(三)从资料完整性方面分析企业注销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但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企业注销档案资料不完整。主要原因是注销环节涉及多个部门,相关资料分散管理,未统一归档。这既违反了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又对税务人员是否依法办理注销难以认定。
企业注销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企业注销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通过分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表现在:
(一)客观原因主要是政策原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范性文件所占比例很大,法律所占比例较少。全国每年都出台很多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互通性不强,导致文件多、规定多,常常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冲突,而且一些政策与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差距。
(二)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深不透,不能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凭经验办事的问题;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税务干部在执法程序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个别企业的纳税意识不强,仍存在“能少缴则少缴、能不缴则不缴”的侥幸心理,给税收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完善企业注销的税收管理建议
针对企业注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查缺补漏,完善企业注销的税收管理:
(一)深入注销企业调查核实实地调查是企业注销税务管理的必要步骤。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熟练掌握税收业务的基础上,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核实,摸清企业注销的真正原因,一是对于那些以“经营亏损”为由的企业,注重查阅历年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进行纵向分析,看有无人为虚增亏损的问题。同时善于结合企业实际,并与同行业对比,进行横向分析,看有无违背生产经营常规的行为。二是对于“变更经营地点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调查企业新址是否存在以及加强与新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互通关系,及时反馈信息,加强税收管理。三是对于“解散”的企业,在对解散原因调查同时,详细掌握企业的存货去向,查看有无利用虚假解散将存货分配股东或个人进行逃避税收等等。
(二)加强注销企业存货管理存货管理是企业注销税务管理的焦点问题。对于注销企业的存货管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垒存货备案登记、报告以及跟踪管理制度。一是建立注销企业(一般纳税人)存货备案登记制度。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注销申请过程中,对企业存货的种类,金额、数量等情况做详细记载,备案在簿,要求企业书面确认存货情况。二是书面告知企业在注销登记审批后,如果对存货需要进行销售处理,需先告知税务部门。三是税务部门根据存货的账面金额结合实地盘点情况,对注销企业存货的市场价值傲估算,按估算金额的不同档次和商品流通特点,要求纳税人定期报告存货的具体去向和存放地址,对金额大、流通快的存货,税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存货的去向。如果企业发生销售、投资或其它应税行为,则必须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税款。
(三)完善注销企业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是企业注销税务管理的法律依据。对于注销企业一是要建立部门间的互通及参与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注销清算的要求,建立清算前通知、清算时参与、清算后通报制度。各部门明确职能,各司其责,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清算工作。二是税务部门制定《注销清算管理办法》,为注销清算提供税收法律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现行的相关财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清算税收制度,注意将清算期间企业发生的相关业务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相互分离,区别对待正常生产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进而加强企业清算期以及后续业务的相关税收管理。
(四)健全注销企业管理规程管理规程是企业注销税务管理的工作程序,明确规程是避免违规操作的前提。一是要明确工作流程,要求以重点突出、优化服务为主线,统一归档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比如对定期定额户,可以简化注销程序,进一步方便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而对重点企业则要严格把关,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明确具体办事时限。二是要强化缴销工作,切实做到“三缴清”。即:缴清税款、缴清发票、缴清证件。在工作中要求税务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对未按规定缴销而进行注销的,且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执法过错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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