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居民身份、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我们可能忽视了该政策规定可能隐含的一个重大的税收优惠,它解决了一直困扰我们多年的涉及境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中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关注。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法,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模式,即我们通常所称的IPO,比如中国人寿在香港H股上市就是这种方式;第二种方式就是借壳上市模式, 包括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和直接通过IPO在海外上市相比,中国企业通过借壳模式海外上市,有一个问题一直都困扰着企业,就是借壳上市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我们假设A企业是国内一家国有企业,准备在香港上市。考虑到IPO成本很高,且涉及审批程序较复杂,该公司准备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在香港红筹上市。首先,境内企业按《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该境内企业的所有股东按现有股权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离岸公司(BVI),也就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称的特别目的公司。然后,该BVI以支付现金或换股的方式,从境内企业股东处取得该境内企业50%以上的股权,将境内企业变成该BVI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最后,该境内企业以BVI公司为主体,实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
通过以上的股权结构的安排,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VI公司成为原境内企业股东控制的全资子公司,而BVI通过现金和换股的方式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境内企业的控股权,从而境内企业的原股东从直接控股变为通过BVI间接控股境内企业。
这样的一个股权结构安排下,就不可避免产生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首先,境内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BVI是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境内企业在向境外BVI公司分红时,需要按10%的税率代扣境外BVI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由于BVI公司只是一个壳,他取得的收益又要全部向股东进行分配。由于BVI是设在避税地的,当地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因此,境内企业的原股东从境外BVI分回的股利,由于在境外没有缴纳任何税收,境内企业的原股东取得的股利又要按25%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BVI公司的分红全部是来自于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如果没有上述股权结构的变化,境内企业原股东取得该境内企业分红一般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是,境内企业在改变股权结构实现红筹上市后,这些股利不仅在分给BVI时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且境内企业原股东在取得BVI分红时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这也是长期以来困扰很多通过借壳方式到境外上市的中资企业的大问题。
而国税发[2009]82号的颁布,无疑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了福音。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同时符合该文件第二条四个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四个条件包括: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毫无疑问,对于中国企业为实现海外上市,在避税地设立的这样一些特别目的公司(BVI),肯定是能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规定的。因此,这些特别目的公司都可以依据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BVI一旦被认定为居民公司后,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在BVI这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境内企业在向BVI公司支付股息就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境内企业就不需要代扣10%的预提所得税了。同时,由于BVI又是境内企业原股东控股的子公司,在BV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同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境内企业股东取得的BVI分配的股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通过这样的安排,就彻底解决了中国境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中所涉及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BVI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后,BVI在向其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则需要按我国税法规定,代扣境外股东10%的预提所得税。
因此,对于已经通过借壳方式在海外上市或者准备通过借壳方式到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需要重新审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中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的重大意义。
境外中资企业应积极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力争取得BVI公司的中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从而有效解决海外借壳上市中所遇到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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