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通知表示,将六大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审批。
商务部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中规定,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下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拍卖企业;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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