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了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等压力加大。为减轻下岗人员再就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联合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下称23号文),将年前已到期的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时限延长一年,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审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梳理之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本文提醒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需要注意如下七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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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逾期未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如王先生2005年初下岗之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很快在各方面的资助下经营了一家快餐店,但他至今还没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在23号文尚未下发之前,王先生虽然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而且也还没有申请享受过税收优惠,可是他未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通过审批,也就不能享受按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样的优惠政策。这里需要提醒王先生注意,尽管23号文下发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期限延长一年,但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通过审批,要是逾期未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还是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
第二
23号文受益者只限于符合条件但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来不及申请或是没能通过审批的纳税人,以及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新就业或是新增岗位的纳税人;对于那些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通过审批并正在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影响不大。如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审批,这类纳税人只能按照原来的批复文件享受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期满后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再享受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下岗人员再就业而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原来录用人员已经审批过的无须再申请审批,只须就当年新增加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申请审批。
第三
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如果小于8000元扣减限额,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超过实际应缴纳税款的部分则不属于税收优惠内容,不得扣减下一年度的应缴纳税款;如果大于8000元扣减限额的,应以8000元扣减限额为限。此外,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
符合条件企业按4000元标准计算每位新增岗位人员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依次扣减,要是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同时,享受定额标准上下浮动20%优惠的,必须是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其它经济实体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非列举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不适用23号文。同时,如果符合条件企业既适用23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3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第六
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原来规定的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
注意服务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不包括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这些特殊项目。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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