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旧准则主要变化
1、修改了“会计政策”定义。新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旧准则第三条规定:“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定义所称的会计政策,其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宽泛,实质上包含了会计的基本假设、会计的一般原则、具体原则、会计处理方法、甚至还包含某些非会计假设。
2、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可见,新旧准则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并不相同。原准则规定只要不能确定累计影响数就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新准则规定是尽量进行追溯调整,能追溯到某个期间就必须追溯到那个期间。
例1、利达公司2006年购买股票300万股,成交价为15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持有期间未购置新股,没有出售该股票,也未发生减值。2008年起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按照新准则要求,以上股票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司保存的会计资料比较齐全,可以通过会计资料追溯计算到2006年。假设2006年末每股市价为16元,2007年每股市价为18元。请做出相应的调整分录。
解析:
1、对2006年有关事项的追溯调整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万
2、对2007年有关事项的追溯调整分录: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00万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会计上政策变更调整的只是会计上对于费用和收入的确认问题;而税法上的应交所得税已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了,会计上政策变更前后税法的处理一致,因此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税前差异是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步骤如下:(1)计算累计影响数;(2)进行账务处理;(3)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4)附注说明。
三、追溯调整法与追溯重述法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追溯调整法适用于会计政策变更,追溯重述法适用于前期差错更正。
2、调整科目不同
二者处理方法基本相同,只是使用的损益类科目不同,追溯调整损益类科目直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追溯重述损益类科目先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3、所得税处理不同
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影响额全部属于暂时性差异,调账时只需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无需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
前期差错所产生的影响额可能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也可能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若形成永久性差异,即不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也不调整应交企业所得税,根据“调表不调账”的原则,不进行账务处理,只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作调整处理。
四、一般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一般情况下的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是期初留存收益,那么对于留存收益的调整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一般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愉悦公司将2008年12月建造完工的办公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至2010年1月1日,该楼的原价为3300万元,已提折旧120万元,已提减备180万元。2010年1月1日,愉悦公司决定采用公允价值对出租的楼进行后续计量。2010年1月1日的公允价为2800万元,按净利润的10%提盈余公积,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1)编制愉悦公司2010年1月1日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分录。
(2)计算201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的调整数。
解析: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选用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会计处理: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2010年1月1日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800万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120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80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万(200×2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万
贷:投资性房地产 3300万
借:盈余公积 1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万
(2)2010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的调整数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调减12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调减180万元;投资性房地产调减5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增50万元;盈余公积调减15万元;未分配利润调减135万元。
五、所得税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由应付税款法变更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一次性确认递延所得税: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六、首次执行日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首次执行新准则,应当按照新准则规定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同时,除准则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项目外,其他会计政策变更均采用未来适用法;采用追溯调整法的项目,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新准则规定应采用追溯调整的项目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或有事项、所得税、企业合并的部分项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分拆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再保险合同等15项。
例3、宏信公司系非上市公司,2009年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公司2008年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009年初涉及需要调整的事项如下:
1、2008年5月1日购买的100万股的短期投资,每股成本9元,2008年末市价为10元,按新准则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追溯调整。税法规定,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不予确认。
2、所得税核算方法从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3、2008年12月31日,宏信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50万元(新税法不再认可0.5%的坏账准备)。
4、按照销售合同规定,宏信公司对销售的产品提供3年的售后服务,2008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质量保证”贷方余额为300万元。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有关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
5、2008年公司以4000万元取得一项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假定宏信公司预期未来所得税率不发生变化,并且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1、对宏信公司2009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编制追溯调整的分录(涉及所得税的与所得税政策变更一起调整);
2、确定2008年末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编制所得税政策变更的调整分录
解析:
1、交易性金融资产追溯调整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万
贷:短期投资 900万
盈余公积 10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万
2、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政策的变更的会计分录:
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计税基础为900万元,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185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150万元;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4200万元,计税基础为4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
注:对于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说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要税前扣除的。故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是4200万元,不是4000万元。
可见,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为1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合计为4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12.5万元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75万
盈余公积 8.75万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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