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以及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7号),规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二是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是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四是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
五是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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